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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6月30發佈修正建築技術規則59條之2
重點有三


1、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適用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 也就
     是技術規則訂定之停獎到該日就不能再用。
2、同時廢止原於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
    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自100年7月2日生效。
3、所以7月2日以後掛照案件,停獎要作營業使用並且需依停車場法或
     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內政部100.6.30台內營字第1000805127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修正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歷八十二次修正施行。為因應監察院對於停車空間獎勵之合法性原則等意見,並考量實務現狀及法律關係之安定性,及配套作業時間,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明定鼓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停車場使用,俾符開放供公眾使用之目的,並增訂該條文適用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二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請詳:建築技術規則
最後更新日期:2011-06-30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十九條之二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九條之二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一、明定鼓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停車場使用,俾符供公眾使用之目的,爰修正第一項。


二、考量實務現狀及法律關係之安定性,及於都市計畫法規或依停車場法第九條增修訂增設停車空間規定所需法制及配套作業時間,爰增訂第二項本條施行期限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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