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能否開發為成就土地價值之關鍵因素。在初接觸一件土地買賣案件時,建議讀者應先針對下列三要點做初步判讀,包括:基地是否鄰接建築線、基地自身或相鄰土地是否畸零及使用分區是否符合開發用途,確立開發可行性後再予以深入評估,其法令依據整理如下:
土地開發初步評估要點及法令說明表
條件項目 | 編號 | 內容說明 | 法源依據 |
一、建築線 | 1. | 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 | 建築法#42 |
2. |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 | 建築法#48 | |
3. | 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建築法#48 | |
4. |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 | 建築法#49 | |
二、畸零地 | 5. | 畸零地係指建築法適用地區內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 | 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2 |
6. |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 建築法#44 | |
7. | 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 建築法#44 | |
8. |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應申請調處,經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 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7、#8 | |
三、使用分區 | 9. |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 都市計畫法#32 |
10. |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非都市土地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 | 區域計畫法#15 (10種分區、18種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