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一詞於都市計畫法中又稱之為「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都市更新的開發,由於有土地整合、產權問題、同意門檻等諸多「人」的因素要處理,且必須透過審議機制取得容積獎勵,開發時程攏長。對開發商而言,風險性較高。故早年在推動時,為必須掌握推案時機的開發商較不願意碰觸的課題。近年來,由於都市的高度開發,精華土地越具稀有,取得難度及成本相形升高。開發商必須透過協議、整合等方式來投資開發地段佳的土地,而爲獲取更多的容積獎勵來降低成本,增加獲利空間,並藉由法律的約束來解決部分難以處理的產權問題,愈來愈多的開發商願意透過都市更新的機制來開發土地。


目前都市更新的執行方式,如前所述,可採權利變換、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協議合建等方式實施之,而民間開發業者的建築開發案現多採權利變換及協議合建兩種方式,亦是同仁與客戶洽談都更案時,常會聽到的專業用語,以下針對前述執行方式以表列說明,祈能讓同仁對於都市更新有初步概念。


 




















































執行方式



協議合建



權利變換



意義



係由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後,與建商協議合建分屋。



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同意門檻



全數地主同意。



多數地主同意。



土地整合



私約僅以民法保障,法令保障不足,容易暗盤交易,整合困難。



法令保障地主與建商雙方,公平、公正、公開,條件一致。



建照申請



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實施者申請,免檢附證明文件。



產權分配



依市場行情經驗,以談判方式分配。



採三家鑑價公司估價,產權分配較為合理。



爭議處理



法院民事訴訟,曠日費時。



調解、調處、訴願、行政訴訟。期間更新事業不受影響。



登記方式



依合建契約登記。



更新完成後逕為登記。



稅賦減免







優點



1.     傳統開發模式,容易理解


2.     建方和地主個別協議,滿足個別利益。


3.     建方預期獲利較高或可自主操作,因此願積極投入,容易成局。



1.     更新前後權利價值鑑估公開透明,採公開方式及法定程序選屋,對所有權人及出資者權益分配公平有保障。


2.     稅捐減免獎勵


3.     公有地參與更新機制明確。


4.     多數決門檻較低,公部門監督審查,必要時出動公權力解決困難,排除少數反對障礙。



缺點



1.     門檻較高:需80%或全數地主同意。


2.     利益分配不均,亦導致互相猜疑。


3.     合建為私契,公部門介入較少,發生狀況寧司法救濟。


4.     公有地較無意願配合處理。



1.     地主與建方對權利變換模式任之不足,學習與溝通費時。


2.     出資者只能依法分配利益,因此初期難能積極出資參與。


3.     公部門監督程序較為繁複,時程較長。



適用地區



產權不複雜之地區。



對面積廣而土地權利關係複雜之地區,不易由合建方式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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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一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