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一詞於都市計畫法中又稱之為「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都市更新的開發,由於有土地整合、產權問題、同意門檻等諸多「人」的因素要處理,且必須透過審議機制取得容積獎勵,開發時程攏長。對開發商而言,風險性較高。故早年在推動時,為必須掌握推案時機的開發商較不願意碰觸的課題。近年來,由於都市的高度開發,精華土地越具稀有,取得難度及成本相形升高。開發商必須透過協議、整合等方式來投資開發地段佳的土地,而爲獲取更多的容積獎勵來降低成本,增加獲利空間,並藉由法律的約束來解決部分難以處理的產權問題,愈來愈多的開發商願意透過都市更新的機制來開發土地。
目前都市更新的執行方式,如前所述,可採權利變換、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協議合建等方式實施之,而民間開發業者的建築開發案現多採權利變換及協議合建兩種方式,亦是同仁與客戶洽談都更案時,常會聽到的專業用語,以下針對前述執行方式以表列說明,祈能讓同仁對於都市更新有初步概念。
執行方式 | 協議合建 | 權利變換 |
意義 | 係由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後,與建商協議合建分屋。 | 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
同意門檻 | 全數地主同意。 | 多數地主同意。 |
土地整合 | 私約僅以民法保障,法令保障不足,容易暗盤交易,整合困難。 | 法令保障地主與建商雙方,公平、公正、公開,條件一致。 |
建照申請 | 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實施者申請,免檢附證明文件。 |
產權分配 | 依市場行情經驗,以談判方式分配。 | 採三家鑑價公司估價,產權分配較為合理。 |
爭議處理 | 法院民事訴訟,曠日費時。 | 調解、調處、訴願、行政訴訟。期間更新事業不受影響。 |
登記方式 | 依合建契約登記。 | 更新完成後逕為登記。 |
稅賦減免 | 無 | 有 |
優點 | 1. 傳統開發模式,容易理解 2. 建方和地主個別協議,滿足個別利益。 3. 建方預期獲利較高或可自主操作,因此願積極投入,容易成局。 | 1. 更新前後權利價值鑑估公開透明,採公開方式及法定程序選屋,對所有權人及出資者權益分配公平有保障。 2. 稅捐減免獎勵 3. 公有地參與更新機制明確。 4. 多數決門檻較低,公部門監督審查,必要時出動公權力解決困難,排除少數反對障礙。 |
缺點 | 1. 門檻較高:需80%或全數地主同意。 2. 利益分配不均,亦導致互相猜疑。 3. 合建為私契,公部門介入較少,發生狀況寧司法救濟。 4. 公有地較無意願配合處理。 | 1. 地主與建方對權利變換模式任之不足,學習與溝通費時。 2. 出資者只能依法分配利益,因此初期難能積極出資參與。 3. 公部門監督程序較為繁複,時程較長。 |
適用地區 | 產權不複雜之地區。 | 對面積廣而土地權利關係複雜之地區,不易由合建方式更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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